2022-07-25
为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拓展服务职工的渠道,帮助职工减轻住院医疗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本办法。
补贴对象
第一条 由长春市总工会管理并持有工会会员服务卡的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根据相应医保政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待遇。
补贴期限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周期为一年(一个自然年度)。
补贴责任
第三条 在补贴期限内,持卡会员单次住院并符合补贴条件,可领取一定金额的补贴金。
(一)以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为基数(指医保报销后职工个人承担的现金,不含医保卡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额不足5000元的不予补贴,个人现金支付额超过5000元的,分为7个补贴档次:
1、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5000元(含5000元)到2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1.5%;
2、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2万元(含2万元)到3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2%;
3、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3万元(含3万元)到4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4%;
4、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4万元(含4万元)到5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5%;
5、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5万元(含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6%;
6、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的,补贴系数为8%;
7、职工的个人现金支付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补贴系数为10%。
(二)在一个补贴期限内(一个自然年度),累计给付补贴金的最高限额为50,000元。
除外责任
第四条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补贴金给付责任:
(一)会员妊娠、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分娩、不孕不育治疗、人工授精、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二)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
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
武装叛乱期间;
(七)会员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的;
(八)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九)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十)自杀、自残导致的;
(十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的;
(十二)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十三)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十四)由责任方承担医疗费的,患新发、突发传染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
(十五)未使用医保结算的;
(十六)会员在国外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
申请补贴金的规定
第五条持卡会员发生本办法补贴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根据相关规定获得补贴金:
第六条
(一)可通过基本医疗保险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
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将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职工住院医疗结算信息,核算补贴金,通过指定银行直接转入受益职工会员服务卡中。
(二)基本医疗保险已结算,但未能通过医保部门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
由所在单位工会为其申请补贴金,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根据会员的住院医疗结算单核算补贴金,通过指定银行直接转入受益职工会员服务卡中。
会员所在单位工会申请补贴金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加盖单位公章的补贴金申请表;
2、会员服务卡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住院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附则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会员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本办法继续有效。
(二)基本医疗保险已结算,但未能通过医保部门采集医疗结算信息的人员自出院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申请补贴金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补贴权益。
(三)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长春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可以兼得本办法所规定的补贴金。
(四)本办法将以国家、省、市及长春市总工会有关政策变化为准。
(五)本办法由长春市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2022年1月1日后医保结算的会员执行本办法)。
长春市总工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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